獎勵金 申請須知
一、辦理依據: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參賽時為臺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理 109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期間,依本要點規定獲國際 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獎勵金、獎金差額與機票補助申請;110 年 8 月 1 日以後獲獎者,請於 111 年度申請。
三、申請作業:
(一)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改為線上申請作業。
1.申請人至官方網站登錄並完成相關填寫作業,送出資料後下載 PDF 檔,備妥所需檢附資料並親筆簽名。
2.上開完成簽名之資料以 PDF 檔格式寄至學校專責單位。
3.學校彙整完校內申請案件後,檢附申請清冊備文(電子公文)報部。
4.以校(系)為單位將上開申請檔案彙整於資料夾,並將資料夾上傳雲端。(https://reurl.cc/a99RRX)
(二)送件截止日:110 年 7 月 31 日 23:59 前,逾期恕不受理。
四、審核作業:
(一)審核時程:原則於 110 年 10 月 15 日前召開評選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二)審核原則:
1.一稿多投者擇優領取獎勵金。(如跨學年度而獲得更優獎項者,可申 請獎金差額)
2.申請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詳文件檢查表)。
3.若為共同創作之獲獎作品,須取得其他組員同意始得以個人身份申請 獎勵金,申請以一次為限。
4.共同創作者如非臺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如老師、企業等),或獲獎證明之獲獎者與非在學學生共同具名者,不得申請。*獲獎作品創作者為團體之申請案,建議指定之申請者應以能優先配合本計畫連絡 及履行義務等事宜者為佳。
(三)獎項或申請者資格具有爭議,以「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 國際競賽計畫」指導委員決議為準。
(四)審核結果另函知學校,由學校轉知獲獎者辦理請領獎勵金及履行義務 等相關事宜。
五、學生義務: 獲獎勵金之學生,應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得不核給獎勵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註:將視新冠疫情影響更改履行義務模式, 如頒獎典禮限制人數參與或更改為線上等。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註:可配合疫情改 為線上辦理。
110年度「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計畫」申請案: https://reurl.cc/7rj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