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作業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身分
(一)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
(三)取得111年第一次或第二次認證測驗之合格證書。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 申請程序:下載「申請書」(請點我),並於4月30日前自行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二)申請時請確實填寫申請書、切結書、領據及檢附相關表件,以利辦理審查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三)如有疑問,逕行連絡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承辦人員07-7406511分機508或07-7995678分機1719林小姐。